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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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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 2013-06-22 11:0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建立我市供热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供热企业综合信用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供热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的综合评估,包括对企业的设施设备、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涉及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等级制度,按照评价结果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及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辖区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根据需要分为行业评价体系指标和社会评价体系指标。

本规定所称行业评价体系指标,是指行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供热企业履行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本规定所称社会评价体系指标,是指社会对供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第八条 行业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

(二)基础管理、运行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应急管理、服务管理情况;

(三)能效情况;

(四)安全生产情况;

(五)供用热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煤炭储备情况;

(七)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八)行业管理指令执行情况;

(九)完成相关供热统计报表及时率、准确率情况;

(十)其他依法需要评价的指标情况。

第九条 社会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 供用热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 供热质量情况;

(四) 安全生产情况;

(五) 文明服务情况;

(六) 用户投诉情况;

(七) 媒体负面报道情况;

(八) 用户评议情况。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价内容,制定《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供热行业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变动情况及时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指标评分分为基本项目和加分项目。

基本项目是指企业行业评价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中应达到标准指标。加分项目是指企业获得各项表彰、认证及供热经营优良情况等指标。

基本项目分为100分,其中行业评价占60%,社会评价占40%

出现加分项目的,按评价指标规定分值加分,加满20分后不再加分。

第十一条 获得A级信用等级企业基本项目分减分应少于10分(含10分);获得B级信用等级企业基本项目分减分应少于20分(含20分),企业基本项目分减分超过规定分值的,在评价分值的基础上评为下一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级别。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一)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

(二)B级为信用良好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94分以下(含85分)。

(三)C级为信用一般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84分以下(含70分)。

(四)D级为信用极差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负责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受理申报、组织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公布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集中供热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的评审工作,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分散供热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为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在申报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长春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企业自我评价分值表;与两个评价体系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书、证书、报表(审原件,留复印件);

(五)供热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即时评价、累计积分、动态管理、年度排名。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评审办公室受理供热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行业基本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及日常监管情况,评定分值并报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二)评审委员会将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初评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方面反馈信息提出调整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年度会议审查,确定企业最终信用等级。

(四)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实行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供热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

供热企业主动进行整改,并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合格后,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原扣分。

第二十条 建立申请综合信用评价企业申诉受理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论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材料。

(二)评审委员会接到企业书面申诉材料后责成评审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上报评审委员会。

(三)企业申诉成立的,予以改正;企业申诉事项不成立的,维持原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信息网站、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信息网站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公布企业评价结果。

第六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行业基本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

企业行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设施、管理、能效、安全生产等基本情况、供热面积、资产负债、煤炭储备、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等方面信息。

社会评价信息内容是指社会各监督主体对供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行业基本信息由市、区评审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信用档案文件、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材料录入评价数据库。其中,资产负债情况通过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渠道取得;管理情况通过企业档案文件、报表、现场检查和供热监管平台信息等渠道取得;能效情况通过企业报表、行业考评等渠道取得;安全生产情况通过企业报表、现场检查等渠道取得;供用热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通过行业检查考评等渠道取得;煤炭储备情况通过企业报表、现场检查等渠道取得;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通过日常管理和信访等渠道取得;行业管理指令执行情况通过日常行业管理等渠道取得。

社会评价信息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征询社会各监督主体意见及信访等相关信息录入评价数据库。其中,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征集;供用热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信息通过开展用户评议活动征集;供热质量情况通过收集供热监管平台信息、现场检查和市长公开电话、市信访办公室、区供热主管部门相关信息取得;安全生产情况信息通过收集市安监局、市应急办相关信息和日常监督检查取得;文明服务情况信息通过用户评议和新闻媒体取得;媒体负面报道情况通过收集媒体相关报道取得。

第七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供热企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供热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后,评审办公室应当采取日常信息采集评价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实施跟踪监督。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每年度评审一次。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确定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结果向供热企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bet36365首页登陆入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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