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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经营企业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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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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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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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擅自经营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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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处以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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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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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处以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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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且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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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处以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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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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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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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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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1~3天或者提前停止供热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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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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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4~5天或者提前停止供热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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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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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6天以上或者提前停止供热6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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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四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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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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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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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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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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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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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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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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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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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户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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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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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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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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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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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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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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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并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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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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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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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户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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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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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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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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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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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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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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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并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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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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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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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户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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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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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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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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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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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热用户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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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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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热用户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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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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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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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户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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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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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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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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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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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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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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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并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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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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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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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户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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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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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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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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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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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热用户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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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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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热用户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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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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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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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户擅自改变供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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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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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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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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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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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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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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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并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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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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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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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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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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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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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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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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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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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并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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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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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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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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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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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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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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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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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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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并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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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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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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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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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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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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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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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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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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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并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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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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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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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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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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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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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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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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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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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并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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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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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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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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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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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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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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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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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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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并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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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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